泰國推出外國人加速驅逐出境新規,普吉島等地適用
泰國已針對違反泰國法律的外國人推出加快驅逐出境程序,新規適用於普吉島及全國其他地區的相關案件。 泰國皇家公報於2026年8月27日刊登新的《總理驅逐出境規定》。 總理阿努廷·查恩維拉庫於8月26日簽署該規定,並於8月28日生效。 《The Phuket Express》報道,該規定擴大內政部下令驅逐出境及禁止入境的權限,旨在簡化執法程序,維護公共秩序、道德及國家安全。 根據該規定,內政部常務次長或獲授權代表必須向內政部長報告相關案件。 當外國人的行為危害公共秩序時,內政部長可發布驅逐出境令,包括涉及協助或支持違法行為人士的案件。 對於被判犯有罪行的外國人,當局可在其刑滿出獄前發布驅逐出境令。
泰國已針對違反泰國法律的外國人推出加快驅逐出境程序,新規適用於普吉島及全國其他地區的相關案件。
泰國皇家公報於2026年8月27日刊登新的《總理驅逐出境規定》。總理阿努廷·查恩維拉庫於8月26日簽署該規定,並於8月28日生效。
《The Phuket Express》報道,該規定擴大內政部下令驅逐出境及禁止入境的權限,旨在簡化執法程序,維護公共秩序、道德及國家安全。
根據該規定,內政部常務次長或獲授權代表必須向內政部長報告相關案件。當外國人的行為危害公共秩序時,內政部長可發布驅逐出境令,包括涉及協助或支持違法行為人士的案件。
對於被判犯有罪行的外國人,當局可在其刑滿出獄前發布驅逐出境令。該規定涵蓋的罪行包括非法入境或居留、非法就業或經營業務、偽造或使用虛假官方文件,以及可判處五年或以上徒刑的罪行。共犯、教唆者及協助者也可能面臨驅逐出境。
矯正局必須在相關罪犯獲釋至少15日前,向內政部提供其詳細資料,以便當局提前作出驅逐出境決定。驅逐出境令可訂明禁止入境的期限。法院在相關案件判處罰款或緩刑時,也必須立即通知內政部。
該規定指出,驅逐出境程序必須遵守泰國法律、內閣決議及國際人權義務。被驅逐者一般會被送回其國籍國;如屬無國籍人士,則送往其入境泰國前的最後居住地。
如另一國家或國際組織因被驅逐者可能面臨酷刑、不人道待遇或強迫失蹤等風險,並在驅逐出境令發布後7日內要求接收其管束,該名被驅逐者也可改送至該國家或組織。接收方必須同意承擔相關費用,而被驅逐者也必須提供書面同意。
外國政府提出的請求必須在30日內處理完畢。內政部長可將期限延長兩次,每次最多30日。如無法在獲准期限內完成驅逐,當局必須繼續將該人送回其原籍國或國籍國。驅逐出境費用須依內政部制定並經財政部批准的規定辦理。